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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介绍

前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诉讼方式已经成为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手段,但由于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有可能转移、藏匿、毁灭财产,所以胜诉方可能仍然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执行难”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积极运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把被申请人的财产置于法院的监控之下,将有利于判决的有效执行,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或有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使其处于法院的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诉前保全是指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采取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不能随意处置保全财产,待判决生效后,如果被申请人履行有关义务,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如果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处置所保全的财产,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关于财产保全担保
     专家建议,要支持发行专项金融债;鼓励资产证券化;利用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平衡流动性对商业银行来说,小微企业贷款的收益高,但风险较大,在信贷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从安全性和盈利性原则出发,商业银行倾向于向大中型企业放贷。为此,《意见》强调要扩宽融资渠道,为小微贷款开辟了银行融资的绿色通道。 
     由于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有可能影响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导致一定的损失,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有误的,申请人应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法院在申请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申请保全财产等值的经济担保,以此保障在保全不当时使被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 
    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职权决定。在实践中,对所有的保全申请法院都要求提供担保。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诉讼保全申请。 
    企业向法院提供担保时,可以用所属财产,如现金、房产或法院认可的其他资产质押或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也可以提供法院认可的其他企业进行第三方保证。在以上担保方式对您有一定困难的情况下:如没有足够的资产进行抵押,资金要周转,或找第三方企业比较麻烦的时候,由一家有信誉、有实力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服务是一条可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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